原告山东省滨*********(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告山东银信*******(以下简称银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并在2020年8月24日作出(2019)鲁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银信公司不服,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远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银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银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0万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外网配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银信公司项目外网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被告按工程承包范围及要求施工;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造价为3557800.20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施工过程中,被告对图纸进行了变更,由此增加了很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原告均按照要求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对新增工程量及价...(本文书还有5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