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叶**、王*,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朱*、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5547080.7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547080.76元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现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为6915360.98元。一、二项合计为12462441.74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海省政协老干部昆***小区(云青花园)项目一期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a2地块桩基础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分别于2012年4月17日、2012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设计施工变更图纸,对原施工图纸及工程量等实质性合同内容作重大变更。2012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及监理公司送达报告,载明涉案工程新增工程量价共计3627748元。2012年7月20日,监理公司向被告送达监理建议,对...(本文书还有5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