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枫木坪水电站(以下简称枫木坪电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宏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符慧宁、人民陪审员范代云参加评议,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粟军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枫木坪电站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村民委员会诉称,1974年,原告组织本村当时的全部15个生产队的青壮年劳力历时数月,修建了岗背冲至红珠岩的农田灌溉水渠,该水利名叫“福坪包水利”,全长2250米。当时修建水利由村民粟某1带队指挥,大队支书侯某1管理爆破物资,1975年春天该水利工程竣工。2004年被告枫木坪电站开始无偿占用原告修建的水利渠道引水发电。从公平的角度,被告使用原告修建的水渠,应当支付适当的报酬,但经原...(本文书还有2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