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凯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宏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岸公司立即支付货款64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449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宏岸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宏岸公司长期向凯泉公司购买电控系统及相关电气产品。截至2017年5月27日止,宏岸公司共欠货款63590元。2017年11月4日,宏岸公司又购买plc产品1台,货款为900元,至此,宏岸公司共欠货款64490元。凯泉公司多次催讨前述货...(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