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章丘区桂嵩百货店(以下简称桂嵩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禾浩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嵩百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上海禾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桂嵩百货店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经济损失为2500元;2.判令撤销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合理支出为1000元;3...(本文书还有3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