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6,43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至11月,原告为被告霍城县宏远锅炉制造厂干了7个月的活,被告口头答应于年底支付原告劳务费,但并未依约给付,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61,430元劳务费欠条,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劳务费,2019年1月被告通过转账的方式给原告支付了35,000元,至今尚*原告劳务费26,43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与借口推脱未予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