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渠海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被告渠海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渠海涛立即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家园**里**号楼**层**单元**室的房屋腾空交还给袁**;2.判令渠海涛向袁**赔偿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失(每月房租4000元,自2020年4月7日计算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时止,暂计至2021年7月8日为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3年6月6日,袁**与渠海涛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6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大兴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号楼**单元**层**号(以下简称**室)的房屋归袁**所有,离婚协议经大兴区民政局备案生效,袁*...(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