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截止2021年4月11日所欠信用卡欠款101363.77元(本金60035.77元;利息35046.74元;违约金5676.68元;分期手续费604.8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在阅读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信用卡的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后,填写了相应的申请表。根据前述...(本文书还有1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