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截止2021年3月22日所欠信用卡欠款23820.85元(本金12166.45元;利息10800.48元;违约金853.92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在阅读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信用卡的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后,填写了相应的申请表。根据前述相关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被告如不能按期偿还透支本金及最低还款额,还应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未能...(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