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雷**、张**、张**及原审第三人张**、张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上诉请求:1、请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与张**签订的《分割协议》有效;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张**之女,被上诉人雷**与张**于1967年结婚,但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在20多年前雷**与张**互不来往,分开另居。2000年,上诉人之母李*与张**同居,在此期间,张**从未提到雷**此人,李*与张**同居后,于2000年至2004年修建自建住房,2008年该自建房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征收,2018年6月张**、张**、张**与城投公司约定将房屋安置改为货币补偿,合计5155886.5元,此款中张**占26116...(本文书还有3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