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雷**及原审第三人张某2、张某1、张**、张**、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请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与张**签订的《赠予协议》有效;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上诉人于2000年与张**同居后生育第三人张某2、张某1。同居之前,张**声称没有结婚系单身。上诉人与张**同居,2000年开始至2004年间,共同在红花岗区,该房屋系上诉人与张**同居期间所承建。后自建房于2008年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为2611669.90元,该补偿款系上诉人与张**共同修建的房屋所得,该款里有一半资金应当归上诉人所有,另一半是张**的财产,即每人应当分到补偿款1305834.9元。2021年7月10日张*...(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