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欧**、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欧**、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欧**支付拖车费3900元;2、判令被告欧**支付车辆停运费39600元;3、判令被告欧**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32500元;4、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前三项诉求承担保险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6日13时40分许,被告欧**驾驶车牌号为湘a0××××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590公里+200米朱*服务区,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2××××的玛莎拉蒂gt跑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天元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欧**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