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1与被告原阳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原阳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和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原阳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孟*1各项损失合计111362.5元,其中医疗费44711.9元、交通费11631元、住宿费44772.8元、伙食费2500元(100元/天×25天)、护理费7746.8元(56552元/年÷365天×25天×2人),保留相关诉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李*自2019年2月怀孕起定期在被告原阳县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产检。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产妇因孕39+2周*被告医院处待产,诊断为“39+1周孕1产oloa胎膜早破”。2019年11月14日23时50分,原告在胎...(本文书还有2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