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平安养老*************(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安徽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5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并更为: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金61900元,增加医疗费用理赔金10000元、鉴定费1900元,增加金额119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2020年7月8日原告在六安市皋城东路与迎宾大道路口骑自行车意外摔倒,导致原告左腿部骨折,120急诊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进行内固定手术治疗,2020年7月13日原告出院,住院期间支出...(本文书还有3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