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男,198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张**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一审判决刘**承担20%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刘**另有80余万元货物,因货物烧毁而没有进行评估鉴定,该损失应由张**承担。
张**辩称,张**不是本案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房屋是否有消防验收手续与发生火灾没有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错误。80万元货物是否存在没有证据证明,要求张**承担该部分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上诉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张**即将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交付给了上诉人,并且在租赁合同中已明确进行了安全提示,因此上诉人承担20%的责...(本文书还有4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