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景山村凌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凌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景山村板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板别村民小组)、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景山村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别*村民小组)、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景山村岩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岩悟村民小组)、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景山村堆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堆洪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凌二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村民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山林纠纷和解协议书》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巴**(又名巴底山),位于大化县境内,巴**、至巴高山系南北走向相连的山脉。1962年的“四固定”后,巴**...(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