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6.310597万元,并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工程款人民币136.310597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15日的逾期违约金为55.205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为“梧州市西江三桥长洲岛回建地c地块房屋基础及道路排水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2011年11月14日,原告与大业公司(甲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梧州市西江三桥长洲岛回建地c地块房屋基础及道路排水工程的“水泥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和碎石桩施工”分包给原告,其中长螺旋钻孔*灌注桩施工单价为110元/m、碎石桩施工单价为22元/m。原告及甲方大业公司代表刘*强在该协议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2年7月16日经结算,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209.310597万元。2016年5月9日,原告曾以大业公司为被告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业公司支付139.310597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但大业公司以该工程实际承包人是被告黄**,其仅收取管理费,工程...(本文书还有6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