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安阳市分行)与被告来丽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安阳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银行安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8336.6元及利息1690.58元、费*3665.78元,共计23692.96元。(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3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8日,被告来丽英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发卡后,被告开通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在透支消费后却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1年6月3日,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费*共计23692.96元。
来丽英未到庭未答...(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