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8日,被告安**称急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3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被告李**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原告找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陆陆续续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0万元,剩余25万元借款至今未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李**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向安**提供了借款,该借款合同尚未成立,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担保也无效,李**不...(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