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张**与被上诉人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广药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南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四集团军医院(以下简称“解放军陆军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张**上诉请求:1.判决广药第一医院、南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解放军陆军医院共同赔偿1341574.47元;2.判决广药第一医院、南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解放军陆军医院共同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应当予以重新鉴定。二、广药第一医院、南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解放军陆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及常规的规定,存在过错。
广药第一医院答辩称,一、广药第一医院依法无需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二、广药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亦不存在过错。三、杨**、张**仅以患者癌症晚期等疾病进展及经过此后近十家医院诊疗后的病情来反推广药第一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明显不符合逻辑,亦有悖常理。
南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驳回杨**、张**的上诉请求。
解放军陆军医院答辩称,一、本案系由杨**、张**主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科学。二、一审法...(本文书还有5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