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安阳分行)与被告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安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被告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安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21694.94元及利息1610.16元、费用6807.84元,共计30112.94元(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8日,被告衡**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发卡后,被告开通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在透支消费后却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1年6月3...(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