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蒋*、蒋**、卢**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中心医院、原审被告江**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冯*、蒋*、蒋**、卢**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改判被上诉人赔偿给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尸检费、遗体冷藏费、鉴定费等共计1274299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费3万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鄂**[2019]电子鉴定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仅有签名瑕疵。该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三性,为有效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鉴定意见系证据采信错误;2.一审法院在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和上诉人多次提交申请要求驳回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委托没有资质的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其委托的鉴定事项违背了双方约定;3.一审法院推翻鄂**[2019]电子鉴定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且未履行释明...(本文书还有5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