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宋**、一审第三人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玉颖,一审第三人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黑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一至六项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6项请求中第2项请求是原审诉讼请求的核。
心,第1项请求是第2项请求的基础,这两项请求得到保护第3、4、5、6项请求自然得到保护。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原审认定原、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合同无效是错误的。签订第二份合同时就有签订第三份合同的打算,在履行第二份合同时环保问题没有解决,造成第三份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履行第三份合同时正遇疫性高发期,全国都不许可生产。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一审第一次开庭宋**已承认第三份合同有效,但一审以宋**不能正确回答法官问题而当庭让找律师再开庭。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可以退出合伙维持合同效力,保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
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和2018年11月15日、2019年4月16日分别签订的两份洗煤厂承包合同有效;2、请求判决...(本文书还有6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