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江县恒达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江县金丰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龙江县长虹粮油购销栈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龙江县恒达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粮贸公司)上诉请求:
原告金丰粮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龙江县恒大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仓储粮食丢失损失本金1,975,412.10元并支付利息,以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为计算依据;2、判决被告龙江县长虹粮油购销栈与被告龙江县恒大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18日,原告金丰粮贸公司与长虹粮油购销栈签署《粮...(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