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华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文思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合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丽主审、代理审判员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闯静、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日签订一份《华锐·塔湾欣城平面推广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满一年止,原告(乙方)为被告(甲方)服务的主要内容是:l、创意表现策略工作;2、平面广告创意、设计及文案撰写工作;3、销售资料的创意、设计工作;4、环境包装之平面设计工作;5、促销活动用品的创意。其报酬及支付方式为平面设计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6万元,并另分...(本文书还有3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