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魏**与被告王**、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21)黑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车**、魏**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8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
(2021)黑0804民初****号
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为案涉房屋(车*)的真实买受人;2.撤销(2019)黑0804执****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涉车*的查封,中止执行行为;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