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张*、刘**、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232015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为上诉人所提交证据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证实本次火灾事故是因62号房屋电气线路短路引发,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同时该认定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其一、本次火灾事故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具体、明*,为三被上诉人所有或者××号房屋**楼,该事实,有发生火灾事故之时,现场的四位证人给予证实,同时《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均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其二、本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已经具体明*,为电气线路短路所引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经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原因认定规则〉一2016〕》(以下筒称《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及生活常识,已经排除了人为放火、自燃、静电起火、雷*起火等起火原因,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第十条、第二十二规定,对能够排除起火原因的逐一排除,将剩余的电气起火原因作为唯一不能排除情况进行认定,故本次起火原因就是因为电气类原因起火其三、云南消防司法鉴定中心【2019】电气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所做鉴定结论已经能够证实,本次火灾事故中,从62号房屋外墙通过的四户电线线路并没有短路,是进入62号房...(本文书还有6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