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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桂088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光驾驶桂r×××××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玉某1由桂平城区沿s304线往平南县方向行驶。至省道304线123km+495m处(桂平市石咀镇二中附近路段),被告人冯*光所驾驶的车辆的右侧车头撞上同向在前骑自行车的霍某1,致霍某1倒地后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光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霍某1死于颅脑外伤。经桂平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霍某1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光家属与霍某1的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冯*光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90000元给霍某1的家属,并通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理赔了110000元给霍某1的家属。霍某1的家属收到赔偿款后表示对被告人冯*光予以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冯*光从轻处罚。另查明,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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