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矿与被告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2月1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暂停审限,2016年8月22日恢复审限。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应为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2.原告不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3.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生活费1248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淮北市烈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为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支付被告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原告不服该裁决,理由为:1、被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被告自认2013年已经不在原告处上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其认为与原告存在劳动争议,应在一年...(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