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
再审申请人陈**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8)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本文书还有3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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