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康记食品店(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康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记食品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含律师费3,00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出15元、公证费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独占被许可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的购...(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