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币种同)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后被告于2019年9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9月归还。然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周*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
鉴于被告周*未到庭应...(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