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要求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委托代理人李晶、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第三人韩**于2005年1月17日持商品房购销协议书、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房屋准住通知单、契税完税证、身份证、户籍图等材料,向被告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被告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房屋产权来源清楚,购房手续完备,证件齐全、权属清楚,依职权于2005年4月4日|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办法》第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房屋权属等级管理工作之规定,被告作为沈阳市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被告为第三人韩**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职权合法;二、第三人韩**向被告申请房屋...(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