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2021)桂0403民初****号原告梧州市万秀区爱雅舞蹈健身工作室(以下简称爱雅工作室)诉被告广西高山之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罚款人爱雅工作室对认定案件关键事实有关的证据故意逾期举证,情况如下:2021年12月29日,本院责令爱雅工作室提交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财会凭证,爱雅工作室仅提供其中三个月的财会凭证,并以其他时间段没有制作财务凭证...(本文书还有380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