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5627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2日,被告欧**与隆回县交通运输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隆回县交通运输局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隆回县的战备码头六间门面**层半楼租给欧**,租赁期五年(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12月7日,欧**将水木年华1-2号门面租给原告陈**用于经营美宜佳便利店,并与原告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门面租赁期限为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10月6日**房屋租金第一年的价格为90750元,以后每年按10%递增。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租赁期间已按租赁合同约定全部支付了被告欧**的房屋租金。2021年1月22日,隆回县交...(本文书还有3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