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刘**因与被上诉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提供了借款和还款的银行流水,原审法院不予质证,也不予采信,即径行判决。被上诉人提供的贷款和收取还款本息的银行流水,也未经质证即被作为定案的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为1189000元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2020年12月16日,唐**向谢**出具114万元的借据,但谢**没有出示114万元的银行流水,也没有提供114万元的现金来源,一审法院在对银行流水不予质证的情况下,就认定是原有借款的70万元本金及利息转计而来依据不足。3、因114万元的借款没有实际发生,该借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另还有一张30万元和一张40万元的借据,虽然都有接口利率,但都没有实际发生,故该两份借据载明的利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除此之外,再无证据证明本案有借款利率的约定,故一审认定借款利率为15.4%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是74.9万元,其余本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转计而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原借据上均约定了利息,一审法院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定年利率为15.4%是正确的;一审的庭审笔录显示,上诉人当庭没有提交证据,在开庭后40天才提交相应的数据以及流水,一审法院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可以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谢**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190,000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本文书还有7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