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阮**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迪公司)、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江凯迪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阮**上诉请求:1、撤销(2020)黔263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法院依法纠正、降低一审案件受理费的金额。3、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诉讼有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三建公司虽然没有结算,但施工保证金与工程款不能混同,已达到退款条件就应当退还。二、一审判决书第8页“案件受理费63491元(陈**、阮**已预交105800元)、鉴定费110000元,共计173491元,由陈**、阮**负担。”计算错误。上诉人认为,一审程序中上诉人已撤回了第1、3、4项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请求为施工保证金100万元及其利息的案件受理费约为16000元,但一审法院计算为6349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审...(本文书还有5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