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以下简称佰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佰诚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5万元并承担以85万元为基数月利率1%的违约金;由佰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高**于2014年12月23日将安装调试的设备交付,虽然佰诚公司未验收签字,但金坛市华城芭萝比酒吧(以下简称芭萝比酒吧)已使用,佰诚公司也诉讼主张权利,应当认定高**交付的工程项目合格,佰诚公司应该在高**交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佰诚公司逾期不支付,高**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2015年1月27日,高**向佰诚公司出具收条,佰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高**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5年1月27日计算。”属于认定错误。我认为:1.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第四条第5点)中约定的“其余款项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验收签字后15个工作日支付乙方三期工程款…”,即甲方验收签字后15个工作日后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我虽于2014年12月23日将安装调试的设备交付,...(本文书还有5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