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连云区亿大建设租赁站(以下简称亿大租赁站)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苏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蒋**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问题,蒋**要求亿大租赁站自行去石化公司联系退钢板,所以蒋**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亿大租赁站是自己和石化五建公司联系退钢板,蒋**无法得知钢板减少。二、石化五建公司还欠蒋**12万元,当时蒋**所租本案的钢板是用于石化五建公司的工地上,要退钢板时蒋**本人不在连云港,所以打电话让亿大租赁站的孙**自行去退钢板,孙**电话里和蒋**说少了两块钢板,蒋**说如果少了愿意赔。当时退租赁物的时候,租金应该是11000元-13000元之间,蒋**微信转...(本文书还有2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