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与被告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6月21日被告咸**申请对买卖合同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准许后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价格评估鉴定,价格评估报告书送达后,原告提出异议,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2015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1445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7800(自2021年1月30日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44元;4.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第四师六十四团加工厂处的院落**房屋、树林、土地以1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约定分三期给付完毕。截至原告起诉时原告已经支付了144500元。2017年3月22日,原告将上述房屋、院落、土地等转让给了本案的案外人马**。2019年6月18日,马**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本文书还有5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