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建筑公司)、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宁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王**在本院审理中提出申请对案涉房屋安*性、质量缺陷损失及处置方案进行鉴定,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为由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21年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星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莫**,被上诉人城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明确(2020)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具体化,依法明确维修的具体方案;并依法委托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加固维修方案及加固维修设计图纸,按设计加固维修方案及图纸进行施工,加固维修施工结束后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检测合格达到设计要求可以居住后入住做到真正排除案涉房屋的安*隐患,即请求委托鉴定机构对维修方案和维修标准以及能否达到解决问题排除安*隐患进行明确;2.判决对在加固维修期间破坏的装修给王**予以赔偿即在加固维修期间在外面租房居住的租金由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承担;3.判决继续对房屋主体结构,基础、现浇屋顶、屋顶瓦片,屋顶防漏水及防冻措施、上下水、电线电缆进行检测;4.判决对房屋所使用的粉煤灰蒸压砖撤换为原设计的黏土烧结砖;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星源建筑公司、城关镇政府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王**系平罗县城关镇关渠八队村民,2008年11月18日与被上诉人签署《明月新村安置协议单》,购买了由被上诉人承建的明月新村北区**号楼**号面积为134.64平米的双层连体住房一套,单价1300元每平米,合计价款为175032元。王**付款后入住该房屋。数年...(本文书还有8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