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临桂传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郑*、桂林市辉旺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21)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桂传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从事“银座国际”存在所谓的分销内容约定,一审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返还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作为居间人,对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数百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使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银座国际认购协议书》,该事实已经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为被上诉人居间服务,与事实不符。2.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理由,违反了“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程序明显违法。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并未以上诉人存在内部分销合同关系,所支付的不是中介费用,而应系以换取优惠折扣...(本文书还有4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