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张**、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1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为包工头,从事装修工作,原告为材料供应商,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材料进行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700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该笔货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拒绝支付至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具文诉讼...(本文书还有3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