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肇源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肇源县残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被告肇源县残联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7779元工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2011年1月起至2021年9月共计128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的二倍与实发工资的差额计算);
3.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岗位工资补差(2005年5月-...(本文书还有10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