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016年8月7日借款4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王**借款,原告为担保人,2016年8月7日被告向王**借款40000元。借款之后被告就联系不上了,王**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代借款人贾*偿还王**40000元整,原告多...(本文书还有1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