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莆田市顺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及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安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顺安公司、陈**共同向赵**偿还尚欠的租金3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顺安公司、陈**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顺安公司、陈**因经营需要向赵**租赁工程机械。后顺安公司、陈**于2014年7月30日就租金欠款事宜与赵**进行结算,确认总欠款为34000元,上述事实有顺安公司、陈**出具的结算单一份在案为凭。后因顺安公司、陈**未按约付款,遂致讼。
陈**辩称,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当...(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