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男,1963年6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玉林市浙江商会会长。
再审申请人玉林市浙江商会(以下简称玉林浙江商会)因与被申请人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玉林浙江商会申请再审称,1.玉林浙江商会与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徐*基于委托关系,应妥善管理和使用商会成员筹集的互助金,并在互助金期限届满后及时将剩余款项归还给浙江商行。由于互助金的收支与徐*的财产存在混同,徐*有义务对互助金开支进行合理解释。2.通过互助金账户涉及徐*的收入及支出进行结算,徐*尚占有互助金款项396350元。3.二审采信的《审计报告》没有将互助金应收、应退情况作为审计材料。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定互助金总收入3782750元,总支出3514400元,剩余268350元,一方面认定...(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