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与被告祁**、第三人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现代牌豫d9××××号小型轿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初,鲁**借用我的豫d9××××号小型现代轿车使用,8月底我发现车不见了,追问鲁**车辆去向,鲁**编各种理由说车又借给别人用了。长时间见不到车,我感觉事情不对,经多方打听,打听出鲁**向祁**借了2万元钱,把车质押给祁**了,我向鲁**求证,鲁**承认车质押给了祁**,称很快还钱就可以把车要回来了,又经过一段时间还是没有结果。我于2020年11月25日联系到了祁**,向祁**要车,祁**称车在他那,并把鲁**的借款和押车手续发给...(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