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被告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凌**给付原告郭**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违约金(自逾期还款之日2021年10月27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称投资驾校入股要求借款。原告自2014年11月起按被告只是通过转账方式出借26100元,没有打条。2015年12月9日,被告结算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但经催要以种种理由拒付。
被告凌**辩称,不认可借款8万元,现在仅认可欠款7万元左右,之所以打8万元...(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