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以泗检刑诉(20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育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及其辩护人董**、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指控:2021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岳**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平山镇平山街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大庄镇沿河村乡村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过程中,被告人岳**趁民警不备逃离医院。
被告人岳**于2021年12月25日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岳**醉酒...(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