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岳石杰于2021年12月25日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岳石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石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岳石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石杰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